第九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具有“招生监管”的招生制度,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省(自治区)、各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招生,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规定、各省(自治区)、各市)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条 学校应当符合教育部的要求,根据学校在各省(自治区)排名、市政府)招生计划和候选人的申请情况,与省招生办公室协商确定转学比例。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原则上,齿轮调节比例为100%。
第十一条 符合加分或减分条件的考生,学校以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为主管部门、直辖市招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招生按照各省级实际录取分数线执行。
第十二条 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政府),对于所有即将入学的候选人,重大安排按照“专业选择通关”录取规则进行,没有专业等级差异。当提交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言、数学、录取取决于单一外语科目的成绩。
第十三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市政府),我校按照省招生要求制定招生细则。
(一)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录取规则 1个范围内按专业优先录取。
(2) 河北人、辽宁、重庆、浙江、山东等地选择“专业(类)+学校”作为首选单位的考生,录取规则是“分数第一”,录取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当多个候选人提交相同的结果时,招生按照各省市公布的备案规则进行。
(3) 江苏籍人士、湖北、北京、湖南、粤、福建、海南、天津等地选择“高校专业团”作为志愿单位的考生,录取原则是“只选专业”,没有专业等级差异。当多个候选人提交相同的结果时,招生按照各省市公布的备案规则进行。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明确专业”招生原则,是指:首先,按照计划,第一专业考生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录取第一批主要候选人后计划出现空缺时,第二专业考生根据申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顺序重复操作,直到所有专业志愿者都安排完毕;如果计划仍有差距,未录取所选专业并进行重大调整的考生,将随机转入空缺专业录取,未填写表格并进行专业调整的候选人将被从档案中删除。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的特别说明
(一)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包括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过程中,在专业安排和专业调整时,只接受有专业志向的候选人,入学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学生只能在三个专业之间转专业。
(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金融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和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过程中,在专业安排和专业调整时,只接受有专业志向的候选人,入学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学生只能在两个专业之间转专业。
第十六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各专业对考生高考使用的外语没有限制,但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不具备开设非英语语言的条件,无法满足非英语候选人的要求,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申请。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条件要求,学校行政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新生注册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和体检,为了作弊、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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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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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全国统考(秋季统考)成绩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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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的规定、市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落实公平、只是、民众,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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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进行、在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落实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招生监督”的招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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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生遵循道德规范、智慧、身体综合测量,主要根据文化课程考试成绩,坚持公平、只是、开放和择优录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