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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李月婷2024-10-13 17:00:09

2023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招生简章已公布,主要包含学校简介、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入场规则及其他信息,这是详细信息,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北航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学生素质,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章程是专门制定的。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现隶属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校区分为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政编码:100191;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南三街9号,邮政编码:102206。

第三条 我校中法航空学院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我校与法国国立民航大学合作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校附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学校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学校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双虹桥街166号,邮政编码:311115。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机构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本学院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我校在北京各校区设立的学院。

第四条 我校本科学制为四年。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已获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人员,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平选拔、公开流程,德、智、体、艺、劳动技能综合考核、概述、“择优录取”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候选人、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我校设立招生及晋级委员会,班组长是校长。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招生政策,行政学院党委常委、校长办公室招生会议决议,牵头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审查、本科招生重大问题决策。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与免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我校根据需要组织各省(自治区)、市政府)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促进、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招生推荐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投诉和建议。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招生过程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 规划与招生

第十条 我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将所有类别视为一个整体、各省(自治区)、市政府)候选人人数、学生素质、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规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汇总报教育部后,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预留总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中在线学生的不平衡情况。保留用于计划使用时,遵守规范和秩序、质量第一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的原则,“省级招聘监管”原则,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我校遵循理工科、文学与历史、艺术类入学,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高考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进行招生。

第十三条 我校遵循教育部相关规定,按各省(自治区)、调整比例根据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志愿者按批次提交,原则上,变速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原则上,变速比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合格的考生、通过身体健康检查并符合相关专业培训要求、成绩符合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当满足我校转学要求时,我们学校根据考生提交的成绩、重大志愿服务及我校重大志愿配置政策,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学生并确定专业,没有专业水平差异。当考生提交相同分数时,按省(自治区)优先、市)将根据相同的排名详细信息进行排序,若相关批次无相同排名详情或相关省(自治区)、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然后依次比较语言、数学、外语、综合(综合高考改革省份为三门选修科目总成绩)学科成绩排名。

特殊类型招生规则,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自愿申报批次顺序,当首选候选人数量不足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将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如果合格的非首选候选人数量仍然不足,将征集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未完成的项目将招募志愿者。如果招募的志愿者仍然不足,剩余的计划可以转移到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第十六条 我校调整课程安排、确定专业时,除教育部和我校规定的一些特殊类型招生项目外,原则上各省(自治区)均认可、直辖市招生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对考生给予政策加分。当决定专业时,如果同一考生满足多个加分条件,只能取振幅最大的一个分数,并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奖励积分不适用于非省份规划的招生类型。

第十七条 我校将,往届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受到平等对待;除航空技术专业外,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八条 申请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照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参加相应专业统一考试。艺术类专业课程成绩以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为准。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以我校出版的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 我校英语专业要求外语为英语,德语专业要求外语语言为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要求外语语言为英语或法语,飞行技术专业相关要求请参见我校出版的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其他专业外语无限制。

第二十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的高考改革方案和招生改革建议要求,制定适当的入学计划。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招生招生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各招生专业的学科要求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原则上实行“招生计划1”:1 按专业偏好排队入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遵循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特殊招生、港澳台侨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还,飞行技术专业符合民航飞行员体检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推荐学生、坚实的基础计划、学院专项项目、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飞行技术专业等特殊工种的招聘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我校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试点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计划、学费等详细信息通过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我校招生专业及相应培养方向通过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我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工作学习、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确保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核不及格学生,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我校以往招生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受本章程约束。

第二十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布阿.教育.中文,电子邮件:zsbgs@buaa.教育.中文,支持热线:010-8342969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投诉举报热线:010-8233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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