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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新生转专业申请条件(怎么转专业)

李朵雯2022-08-29 09:14:05

选择是我们从出生开始就需要做的事情。选择一所好的大学是非常重要的,而选择一个好的专业更重要,因为它会影响我们一生的职业道路。如果你进入大学后发现你的专业不适合你和你未来的发展,你能改变你在大学的专业吗?如何换专业?换专业的申请条件是什么?本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让我们去看看。

1、 哈尔滨商业大学新生专业转换申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哈尔滨工商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育人的根本原则,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养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国,科学管理,完善管理体制,规范管理行为,把管理与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奉行“求真务实、修身养性、容才”的校训,坚持教育的工作原则,培养具有扎实基础、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我们要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我们要努力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我们应该积极锻炼,提高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文化娱乐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并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科学、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 组织和参与学校学生团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有权了解、参与、表达和监督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的事务;

(6) 对学校给予的待遇或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提起上诉,对学校和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上诉或诉讼;

(7)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3) 遵守学术道德,完成所需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应的贷款资金和助学金获取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和注册

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和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如果您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请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出示相关证件。休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逾期不请假或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通过考试的学生将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为学生;如果考试发现新生的入学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况,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采用两级评审方法,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生程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 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高考加分政策是否属实;

(4) 申请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规划和政策的资格是否真实;

(5) 本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是否与录取通知书及考生档案一致;

(6)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本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7)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入学要求。

(8) 相应高等教育、大专至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是否已获得资格预审。

学生在复习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判定其复习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学生的身心状况不适合学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疗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下同)诊断为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那些保留入学资格的人没有学校身份,不享受在校学生和停学学生的待遇。学校只颁发“入学资格保留证书”。学生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资格。在保留期内经过治疗和康复后,您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代为注册。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必须申请休假并办理暂停登记手续,否则将被视为旷工,休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未请假或在请假期限内未登记的,取消登记资格,并被视为自动退出。除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外,不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由学校协助申请贷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有紧急情况的学生,须经学院确认暂停支付学费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本科新生入学时,由各学院组织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在校生(学籍)登记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在学生毕业时由学院作为单位移交学校档案。

第二节学制和学制

第十四条博士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制为三至六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制为三至五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学制为二至五年;兼职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制为三至五年。

本科生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学制一般为三至七年,失学和创业学生的最长学制为八年。

第三节休假和出勤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如果他们因故不能参加,他们必须办理休假手续。

请病假时,应附上学校指定医院和学校医疗部门的诊断书;事假应附有相应证明。

第十六条休假期限不足三日的,由辅导员给予休假;假期超过三天不满一周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休假时间超过一周不满两周的,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休假超过两周的,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办公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如果假期达到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您应按照相关规定到学生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办理暂停或保留学籍的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取消休假。如果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返回学校,他/她应在假期结束前申请续假。那些未被批准延长假期的人必须按时返回学校。无故不返校的,按旷课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科生错过一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计为零,必须重修。

第四节成果评估与记录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评估采用以测试研究生实际学习效果为目的的评估方法。通过对研究生课堂教学参与度和课程实际学习效果的评估,采用了实用多样的考试方法。只有课程成绩满足相应学科培训计划的要求,才能获得课程学分。补考或复考合格的课程,成绩登记为相应学科培训大纲要求的最低通过分数,同时注明“补考”或“复考”字样;符合课程豁免要求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豁免。经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成绩登记为期末试卷成绩,并注明“免考”。

第二十条学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本科生需要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本科生所修的所有课程都应经过评估,通过评估的学生可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结果应记录在我的成绩档案中。标记通过补考和修订获得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退学休学的,应当记录其所修课程和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如果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入学条件并重新入学,则其获得的学分将在经过学校审查和认可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对本科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评价,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价等形式,撰写评语,评价学生的品德。对于申请贷款的学生,学校和贷款经办银行将在网上公布其贷款归还情况,向学校、社会和贷款经办银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科生因个人原因(因病出差、直系亲属病危、就业面试等)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考试。延期总分在80分以上的,记80分;延期总分在80分以下的,记80分,将其记录为实际分数;五级制的最高分数记录为“好”,低于“好”的分数记录为实际分数。本科生因公推迟考试(代表学校参加竞赛、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的学生,将按其实际成绩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将被记录为无效,学校将根据违规或作弊的情况给予批评和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结论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的学生,经教育后表现良好,可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本科生经学校审查同意,可以申请其他学校的辅修专业或课程;你可以参加我们学校批准的网上公开课程。学生的上述课程成绩(学分)将得到认可。

第二十六条本科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和学术要求有关的经验和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术成果。

第五节免试、自学、补考、复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认真参加课程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未完成三分之一的作业、未完成三分之一的课堂、未完成两次以上的学校教学检查、未完成实验报告或实验结果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评估,并应补考。补考和重考程序应由研究生本人在学期开始后的第一周内申请学院。学院应当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后报研究生院培训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科生免考、自学、补考、复考。

(1) 豁免:平均学分为的本科生≥ 3.3上学期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掌握课程相关知识的学生应自行申请,学校应另行组织考试。如果分数达到80分或以上,则授予豁免,并给该课程相同的学分,分数应根据豁免考试分数计算。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课、实验课和实践环节都不能例外。

豁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2) 自学:本科学生平均学分为≥ 3.3上学期可根据学习能力和需要,自行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在选修某一理论课程后,以自学代替上课。学生必须按照课程要求完成作业、实习和实验,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3) 补考:未通过课程评估总分(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等)的学生可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初安排的补考。实践教学环节没有补考,因此您可以直接参与复习。

(4) 重考:参加重考的学生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补考或延期考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学生;

2、未参加考试或被认定违纪、作弊的学生;

3、分组选修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在同一组中选择另一门选修课或选择重修;

4、专业选修课不及格的学生可以更换、放弃或选择重修。

(5) 体育课是学生的必修课,考试(包括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复试。体育教学效果可以根据出勤率、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价。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需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向教务处报告,并经主管校长批准。他们可以免于上课,但必须参加老师指定的活动。通过考试后,他们将获得相应的分数和学分。

(6) 同一课程最多可以重修两次。

第六节专业转移和学校转移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入学一年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2) 招收、退休、复学或停学创业后,因自身条件申请专业变更的;

(3) 对专业领域有兴趣和专业知识,并有出色的表现;

(4) 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学习原专业;

(5) 由于降级或停学(保留学籍),原专业在复学后未能继续招生。

第三十条因病、特殊困难或者特殊需要,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符合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本科生转学专业的具体要求,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转学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转学专业和转学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转学和转学学科(专业)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停学和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停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累计治疗休息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 学期内因病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3) 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停学的;

(4) 由于家庭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件而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并得到确认;

(5) 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

(6) 因创业申请停职。

第三十三条学生停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由于生病,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经学校批准,停课可延长一年,但累计停课不得超过两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被招募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生身份,直至退休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联合培训计划。在联合培训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将同时保留其学生身份。

在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实际部队、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停学的有关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2) 因病停学的学生应当回家休养,其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3) 学生自费请假休养;

(4) 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不得居住在校园内、上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五条学生停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学生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停学原因,从学院获得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2) 学生(或家长)持有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病停课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及学校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经学生年级辅导员和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与学生一起办理停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停学期满后,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持相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停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诊断,以证明他们已经康复,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医学部门复查合格并作出诊断后,方可申请复学;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只能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学。例如,如果原来的停学专业改为按专业类别招生,而那些在专业类别分流之前返回学校的学生,他们将参加专业类别的课程。当专业类别分流时,他们将不参与专业选拔,而是直接进入原停学专业。如果由于招生专业的变化而没有原停学专业,则返回学校指定的相关类似专业。

学生申请复学时,由学生年级辅导员和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到学生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

(2) 学校将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 在停学期间,如果有严重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他们可以被取消复学资格,并被视为辍学。未按规定日期办理恢复手续的,按自动退出处理;返回学校后,他们将被纳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八条停学的学生应当自停学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停学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出处理。

第八节退出和测试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除学籍:

(1) 一年级学生(含升本年级学生)在本学年累计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含补考合格学生)的一半;其他年级学生每学期未能获得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三分之一学分(包括通过补考的学分),或每年累计学分(不含停课时间)未达到每学年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需学分(含补考合格学分)的一半;

(2) 未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的;

(3) 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学或者暂停、保留学籍期满未通过复审的;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或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5)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注册,不履行暂停注册手续的;

(7) 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当退学的情况。

学生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出具退学证明,发给学生本人或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的本科生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完成退学手续并离开学校。学校将档案退回其居住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户籍调回原户籍或居住地;

(2) 研究生辍学,根据其毕业资格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所在地省级研究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用人单位的,应当将档案和户籍退还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被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残疾)的人应由其父母或家属接回;

(4) 学校将向辍学学生发放辍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一年)发放辍学证明;

(5) 取消学生身份或辍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本科生试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 考试仅限于学业成绩的原因,根据学校规定应取消,即一年级学生(包括大专生)在学年内未达到规定学分标准的一半,其他年级的学生在学期内未达到规定学分标准的三分之一,或者累计学分逐年达不到规定学分标准的一半,但本人愿意在已完成学业的在校本科生中继续学习;

(2) 尝试阅读的学生将被纳入下一个年级进行管理,尝试成功后不会恢复到原来的年级;

(3) 试用期为一年,每个学生最多可以试用两次。二次考试合格,学业成绩再次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4) 办理程序:每学期开始后四周内,各学院教学秘书根据考试成绩整理学习情况,形成试生名单,经学院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批准的名单转交给学生办公室;学生办公室组织各学院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5) 学生在考试前所修的学分将继续保留,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需要重新选择学习,并免除原不及格记录,成绩予以登记;

(6) 试点学生应根据学习年限每年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与本专业学生相同;

(7) 在审判期间受到记过或以上处罚的人将直接取消审判资格,并将被驱逐。

第四十三条学生因故死亡的,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持《哈尔滨商业大学注销学籍申请表》和学生死亡证明到学生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节毕业、结业和辍学

第四十四条注册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并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如果他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将颁发学位证书。

(1) 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试合格并取得全部学分的学生,可取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2) 本科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一年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批准可提前一年毕业。

(3) 本科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半年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后,他们可以工作和实习半年,然后返回学校参加当年的研究生注册。

(4) 本科生因学习困难或特殊原因不能在基础教育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必须在上学期末提交,经学生学院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和学生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虽然不符合毕业要求,但在校累计学习年限已达到学校规定的年限,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注册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不及格而获得总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发给结业证书。毕业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续订毕业证书:

(1) 未通过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毕业生,在完成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设计)并参加答辩后,可获得毕业资格并续签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人将获得学士学位。

(2) 个别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再次参加考试。如果他们通过考试,他们将获得毕业证书,而不是学士学位。

(3) 应届毕业生课程复试的质量要求与在校本科生相同。考试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进行。复审(重做)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毕业手续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如果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学校将颁发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不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批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退学一年以上的学生,发给本科毕业证书;退学一年以下的,发给实学证书。

第十节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学位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可以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一条在学校学习期间,按照规定学习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辅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进入学校的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学校将收回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学校经申请核实后,可以发给相应证书;本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校和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的安全稳定,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营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学生不得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学校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其发挥学生管理作用。

学生可以在学校建立和加入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实行注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和人员举办讲座和其他活动,这些活动需要得到学校的批准。

第六十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和学生团体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学术、科学、技术、艺术、娱乐和体育活动。

学生的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俭学活动的有关约定。

第六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批准。学校将劝阻或制止那些未经依法批准的人。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使用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像资料等,不得捏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允许攻击或入侵他人的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哈尔滨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哈尔滨商学院学生住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来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惩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艺、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应当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表彰奖励的方式有: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单项荣誉称号;口碑、口碑、证书、奖牌、奖品或不同级别的奖学金。“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事迹以及获奖的“报名表”均纳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按照《哈尔滨商学院选拔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暂行办法》、《哈尔滨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商业大学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选拔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遴选、公告等学生表彰奖励制度,确定和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开送考生出国留学等给予学生福利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纪律处分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停留检查;

(5) 被学校开除。

第六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予以开除: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 违反国家法律并构成刑事犯罪;

(3) 被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

(4) 代考或让他人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设备作弊、向他人兜售试题答案牟利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5) 学术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他人撰写论文,买卖论文;

(6)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 侵犯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未改变的。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适应学生违法违纪的性质和错误的严重程度。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应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恰当、处罚得当。

第七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告知学生陈述和答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答辩。

第七十二条学校决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待遇、处罚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提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罚或处分的,应当出具处罚或处分决定书,直接发给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并按照有关程序备案。开除学生的处分决定文件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四条学校作出的处罚决定,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处罚以及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学生申诉方式和申诉期限。

第七十五条除开除学籍的处罚外,对学生的处罚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期满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解除。处罚解除后,学生将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罚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学校应当如实、完整地将对学生的奖惩、处理和取消处分的材料记入学校文件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学校开除的学生将获得学校颁发的学习证书。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如无异议,学生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妥手续离开学校,并将其档案交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立“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相关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负责人担任。该委员会设有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受理申诉、调查取证、宣布复审决定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七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罚或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果学生未能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则视为放弃上诉,学校将不再接受上诉。

第七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并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如果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得出结论,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建议学校暂停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十条学生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或者,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冲突,您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和在校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哈商大[2020]8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2、 哈尔滨商学院的招生专业是什么

学院

专业

经济学院

经济学类(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商务经济学)
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
统计学

管理学院

物联网工程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物流管理、物流工程)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
质量管理工程

商务学院

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会展经济与管理

会计学院

工商管理类(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
会计学(本硕班)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财政学类(财政学、税收学)
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金融学院金融学类(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投资学)

法学院

社会工作
法学

食品工程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
食品质量与安全
环境工程
生物工程

旅游烹饪学院

旅游管理
酒店管理
烹饪与营养教育

药学院

制药工程
药学
中药学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子信息工程
软件工程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电子商务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土木工程
工程管理
能源与动力工程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轻工学院

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
包装工程
机器人工程
印刷工程
工业工程

外语学院

英语
商务英语
俄语

基础科学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
新闻学
汉语言文学
体育学院体育经济与管理

设计艺术学院

产品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绘画

英才学院

工商管理类(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
金融学类(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投资学)
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能源动力类(能源与动力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
药学类(药学)

职业技术教育学院

会计学
市场营销
旅游管理
酒店管理
烹饪与营养教育
软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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