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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武汉音乐学院录取规则

宋紫宁2023-05-23 16:04:48

2023年武汉音乐学院录取规则

武汉音乐学院2023年招生细则已公布,这是详细信息,以供参考,可调整的,以学校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我校考生所报专业在学生原籍省统考范围内,考生须取得省统考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省统考;省统考不涉及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因考生不符合省级专业考试规定,学校考试成绩作废,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组织学校考试招生专业,自主划定高考文化课准入控制分线。具体实施,如与学生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不一致,根据学生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我校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线按750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课满分未达到750分的省(区)、直辖市),需要先按照750分制换算(高考文化课分数÷高考文化课满分×750)。海南省高考文化总分按原750分制执行。如果调整各省高考文化科目总分,以各省市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各专业招生办法

专业及专业代码

录取办法

音乐表演

130201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

130202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音乐学(戏曲音乐)

130202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130203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表演

130204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学

130205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编导

130206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8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20%)。

音乐治疗

130210

湖北省考生:按照湖北省艺术本科A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音乐教育

130212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录音艺术(音乐音响导演、音乐编辑与制作)

130308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第十四条 同级录取办法

(一)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Musicology Theory、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疗法、舞蹈专业(方向):提交相同的分数,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为准、省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二)报考音乐学(戏曲音乐)的考生、音乐教育、录音艺术、编舞专业(方向),非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Musicology Theory、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专业(方向):整体结构相同,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为准、录取专业结构等级从高到低。

(三)考生报考作文及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非湖北省考生报考舞蹈专业:专业结构结果相同,专业结构等级中得分比例最高的科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果以上结果还是一样,招生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公布2023年高考奖励政策。高考加分、加分仅适用于报考湖北省招生计划已公布专业(方向)的湖北省考生。招生专业(方向)及计划以《湖北招生考试》公布为准。高考加分和加分不适用于其他未安排省招生计划的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 学校文理兼招,外语不限,学生入学后统一实施英语教学。

第十七条 在2023年学校组织的校考中,缺考或作弊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学校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学校将取消招生。

第二十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规定、湖北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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