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华中科技大学招生简章已经公布,这是详细信息,以供参考,可调整的,以学校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我校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根据《学校负责,招生工作实行“省招生督办”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以省(直辖市)为单位、自治区)根据学生来源确定转学比例。按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变速比一般不超过105%;按顺序自愿提交批次,变速比一般不超过120%。特殊类型招生转档清单根据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的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按顺序分批自愿备案,在第一志愿生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受非第一志愿(含邀约)的考生,如果资源还是不够,剩余计划转移到学生资源充足的省份;按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参与志愿者招募。
第十八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部备案的国家奖励项目或减分项目,学校予以认可,如果同一候选人遇到多个,只能取范围最大的分数,并且不超过20分。学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计划,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积分不予认可。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增减分数的考生),认清它的优惠点;当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根据省招办备案顺序规则确定优先备案顺序。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须符合我校选题要求。我校按计划1在内蒙古招生:1 个文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由教育部执行、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准入,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外国语学院只招收英语、日本人、德语、法语候选人。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但日常教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为准,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无专业水平差异。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专业录取顺序根据省级招生部门提交的志愿成绩相同的分数确定;如果提交文件时没有自愿得分,得分和排名相同的省份,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时,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综合顺序、语言、数学、外语成绩决定专业录取顺序,高考语文分省综合改革、数学、外语决定专业录取顺序。
非高考综改省份,当考生所报专业不尽如人意时,如果进行专业调整,根据考生成绩,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范围内按所在院系同一学院代码发布的所有专业(含医学类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整,后台文件处理。高考综合改革实施高校专业群录取模式的省份,考生对所填专业不满意,专业调整,然后,根据考生成绩,考生所在院校专业群招生计划未满,调整录取;如果不服从调整,后台文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强基计划学生、大学特殊计划学生、艺术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资格后招生,高考成绩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的要求、自治区)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特派生、民族班学生(含新疆合作项目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2023年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已公布,以下为相关内容,从招生章程,以供参考:
2023年华北理工学院美术班招生简章已公布,以下为相关内容,从招生章程,以供参考:
中南民族大学2023年招生简章已公布,这是详细信息,以供参考,可调整的,以学校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2023年中国民航大学艺术班招生简章已公布,以下为相关内容,从招生手册,以供参考:
第十二条:学校承认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并且分数不超过20分,专业备案安排时适用(高水平运动队等未...
第十四条 同济大学设在各省(自治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和转学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顺序自愿提交批次,原则上变速比应控...
第九条 上海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执行,根据各省、市)报考人数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与去向、我校各专业人才...
(一)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准的录取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以省(自治区)为单位、直辖市)生源地和备案方式确定转移比例,按顺序自愿提交批次,档案传输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
2023年湖南体育职业学院艺术类招生细则已公布,以下为相关内容,从招生章程,以供参考:
第十三条 普通类型学校招生安排在首批(部分省份)和本科第一批(含本科合并批)、或者分段录取不分批,下同),考生可填写。单批国家专项计划,精准...
1个.上海财经大学按省(区)、市)对应批次备案规则、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决定转学比例,按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原则上,文件移交比例不超过各省公布...
2023年中华女子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已公布,以下为相关内容,从招生手册,以供参考:
2023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艺术类招生细则已公布,以下为相关内容,从招生章程,以供参考: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学校负责、“招监”原则,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