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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西安工商学院录取规则

宋紫宁2024-04-13 08:02:00

2023西安工商学院录取规则

西安工商学院2023年招生细则已公布,这是详细信息,以供参考,可调整的,请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入场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开展、在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规定、以“招生监督”为原则开展新生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规定确定、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档位调整比。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规定组织、市)按照备案原则受理考生电子档案,录取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同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加分,根据加分后的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对入学考生的专业安排不存在年级差异,落实志愿者优先录取原则,按照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将优先考虑候选人的第一主要偏好。如果考生成绩相同,则根据单科成绩录取最优秀的考生。理工科分数比较顺序是科学和数学、中国人、外语;文史成绩比较顺序是文科和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四条 考生无法满足考生申报的职业愿望而需要进行专业调整时,学校将根据其他专业录取情况做出重大调整;无法满足所填写的全部职业愿望且不服从职业调整者,被撤回。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的专业申请意愿,建议考生在入学期间保持预留的电话线路畅通。

第十五条 各专业男子、女生可以报名,比例无限制。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1、本科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一)陕西省播音、编导类考生使用省统一考试成绩,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的及格成绩而定,录取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二)专业成绩采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学生原籍省份备案规则,根据选拔学生范围内的专业统一(联合)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如果提交分数是综合分数,录取将根据综合成绩和择优录取;当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录取将根据文化科目的最好成绩从高到低进行。

(3)专业成绩以省相关专业使用学校考试成绩为准,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通过专业课程成绩,根据学校考试专业课程成绩择优录取;当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录取将根据文化科目的最好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当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根据语言、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名。

(四)考生所在专业不组织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专业课程成绩承认考生在其他本科院校组织的同一专业学校考试中的及格分数,通过专业课程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当地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招生控制分数线,录取将根据文化科目的最好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如果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录取将基于专业课程的成绩,当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根据语言、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名。

2、高职院校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一)陕西省播音、编导类考生使用省统一考试成绩,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的及格成绩而定,录取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陕西省艺术考生使用省统一考试成绩,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的及格成绩而定,录取按照专业课程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二)专业成绩采用各省相关专业省统(联)考成绩,认可学生原籍省份备案规则,根据选拔学生范围内的专业统一(联合)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如果提交分数是综合分数,录取将根据综合成绩和择优录取;当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录取将根据文化科目的最好成绩从高到低进行。

(3)专业成绩以省相关专业使用学校考试成绩为准,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通过专业课程成绩,根据学校考试专业课程成绩择优录取;当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录取将根据文化科目的最好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当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根据语言、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名。

3、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与教育部的联系、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不一致,教育部、以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和我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一学年,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转其他专业。根据同学科、同类别之间相互转移的原则,普通专业与艺术专业学生不得转学;理工科专业学生经综合评估后可转入文、史、经、管类专业;艺术类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和日语(仅限高考语言为日语的考生)。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执行、卫生部、贯彻执行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均由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持西安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完成入学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入学资格进行审核,任何不符合入学要求的人,一旦核实,其入学资格将被取消。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生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招生政策按所在省份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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