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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刘洋2024-04-21 14:17:58

2023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细则已公布,这是详细信息,以供参考,可调整的,请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入场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守《学校负责制》、具有“招生监管”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规定、省(区)、市)招生就业部门相关招生政策及规定,本着开放的精神、公平的、正义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德、智、体、艺、劳综合衡量,首选。

第十八条 省(区)内、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网上分类招生的招生控制分数。

第十九条:申请我校广东省招生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三门普通高中学历资格考试科目,必须在与其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历资格考试科目中通过。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实行并行自愿备案的省(区)、城市),学校可根据各省招生就业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备案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整比例。

第二十一条 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须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当满足学校的备案要求时,根据候选人的分数、专业志愿者,而且学校的招生原则是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一般类(历史类)、物理学)专业分类,按各省(区)、投资细则发布后,贯彻“专业志愿者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填写专业偏好的顺序,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总分和排名相同时,已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者优先。

大量的美术作品、理科专业分类,按各省(区)、投资细则发布后,贯彻“专业志愿者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填写专业偏好的顺序,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根据考生排名择优录取。当候选人排名相同时,已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者优先。

我校海南省招生原则按照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统考时分等级时,按各省(区)、投资细则发布后,在候选人满足专业要求的基础上,贯彻“专业志愿者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写的专业偏好顺序,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根据考生排名择优录取。当候选人排名相同时,已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考生填写的专业偏好全部不被录取时,如果你遵循专业调整,考生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入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已规划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候选人不服从调整,提款处理。采用非专业团体自愿备案的省份,当考生填写的主要选项全部不被录取时,如果你遵循专业调整,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向已规划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候选人不服从调整,提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母语考生应谨慎申请。

第二十六条:加分或住宿相关录取政策,按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入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规定、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型肝炎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残疾候选人,如果他们能照顾好自己,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可以正常录取。

药店、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店、中药、中药材生产加工、化学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制药装备应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食品质量和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餐饮智能化管理、食品营养与健康、康复治疗技术、中医保健、针灸按摩、医疗美容技术、药膳和食疗、生物制药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医药生物技术、关心、助产士、医学检测技术、婴幼儿护理服务、管理等专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对考生的身体素质有一定的要求,转氨酶异常的考生请谨慎申请。

药店、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店、中药、中药材生产加工、化学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制药装备应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食品质量和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食品营养与健康、美容技术、化妆品经营管理、化妆品质量与安全、应用化学技术、香精香料技术与工艺、康复治疗技术、中医保健、针灸按摩、医疗美容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医药生物技术、关心、助产士、医学检测技术、婴幼儿保育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不招收残疾人、色盲。角色设计、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

对于餐饮智能管理专业,用人单位对考生的身体素质有一定的要求,请色盲、色盲考生请谨慎申请。

角色设计、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对考生的身体素质有一定的要求,色盲考生请谨慎申请。

关心、助产及婴幼儿护理服务和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允许男生身高低于160cm、身高155cm以下女性考生慎重申请。

对于香精香料技术与工艺专业,用人单位对考生的身体素质有要求,请闻一闻、味觉不灵敏的考生慎用。

我校部分专业有体能限制,按省(区)详细、以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隶属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核新生健康状况,对于复试后体检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就读已录取专业的学生,按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更改专业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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