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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录取规则

杨馥欣2023-06-07 14:52:45

2023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录取规则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23年招生简章已公布,这是详细信息,以供参考,可调整的,以学校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省招生办提供的备案结果进行备案(含省招生办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各省(区)根据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城市),筹档比例在本地招生计划数的100%至120%之间。平行自愿备案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符合录取标准的非特殊考生,学校根据考生省级招生备案结果排名进行录取和退学。根据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录取专业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即本专业优先录取自愿报考第一专业的考生,且专业志愿成绩无级差。就读同一专业时,如果候选人具有相同的职业意愿和申请结果,根据数学、语言、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按外语顺序优先考虑;如果单科成绩完全一样,将使用预订计划入住。不能满足所有职业愿望的候选人,如果进行专业调整,将转入其他专业招生。不能满足所有职业意愿,不服从调整的考生,后台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自愿清算、专业录取原则,即优先选择报考我校的考生、优先满足进阶考生的第一专业选择。

高考改革省份只录取选修科目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

第十五条按顺序分批自愿备案,在第一志愿人选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接受非首选候选人,择优录取。如果合格的非首选候选人仍然不足,将征集志愿者。按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未完成的项目也将征集志愿者。如经征集志愿和学校调整后志愿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转至学生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不限制男女生比例;不限于外语,所有学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参加教学和培训,并达到相应的水平毕业。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2023年学校不设艺术类专业专业考试,学术科目考生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具体录取原则以学校202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规定为准,省招办有相关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推荐生录取按照学校2023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西藏内陆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备、方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计划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部门有关规定,根据高考成绩录取。体育类专业招生原则按照省级招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省招生部门没有这样的规定,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省统考成绩×750/省统考总分)×50%+(高考成绩×750/高考总分)×50%)(高考,综合成绩相同者,按体育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地下水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数据方向),这两个专业根据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政策录取,只有填写专业志愿的考生才会被录取,录取后不能转其他专业,这两门专业核心课程均以英文授课,推荐会说英语且英语成绩好的考生报考。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对外合作方为加拿大滑铁卢大学,专业课学习需要一定的物理、化工、生物学基础;学生第一、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习四年,第三年在滑铁卢大学学习,学生必须完成两所学校培训项目的全部课程,通过考试,并同时满足两所大学的学位要求,获得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颁发的本科学位证书、滑铁卢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本项目国内学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海外学费和生活费标准按照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如果不能达到滑铁卢大学的录取要求而继续在我校学习,后续学习期间,仍执行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数据方向)外方合作伙伴为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学院,学生第一、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习三年,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在第四年进入伊利诺伊理工学院学习,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您将获得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颁发的本科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本项目国内学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海外学费和生活费标准按照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第四学年继续在我校学习,学费仍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报考迎新项目并签订迎新培训协议的考生,除了实施录取分数定向政策,其全额学费(住宿费、除教材费等杂费外)由迎新单位提供,可享受迎新单位设立的迎新奖学金。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必须在相应的定向培养单位工作。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预科生在预科训练期间不分专业;基础研究结束,通过考试,根据学校的学习成绩和预备培训期间的表现,结合学生志愿服务,确定专业(班级),转移到本科学习。录取专业(班级)的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工。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行政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办公厅制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体检指导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体检取消乙肝项目试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z2010�{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参加高考过程中有失信行为或者高考电子档案中有失信记录,不被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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